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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2021-05-0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3兽医实验室质量保证

县级兽医实验室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等活动的质量保证。

能力等级

1.未建立任何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但尚未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

3.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4.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

5.通过CNAS实验室认证评审。

依据: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4动物疫情报告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辖区动物疫病信息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未向上级部门报告辖区任何动物疫情信息或动物疫病监测信息。

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

3.按规定及时报告辖区内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

4.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告。

5.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通报机制。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4.《关于规范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填报制度的通知》。

4-5技术指导与培训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乡村两级兽医人员、养殖场人员及从事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提供疫病免疫、样品采集、生物安全防护等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能够定期对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3.根据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动物防疫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村级防疫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4.能够充分借助各方技术资源,对辖区内养殖场人员、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诊疗等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能够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内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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