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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 									 						能力等级					 				 | 			 							|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不足6人,无法满足动物疫病预防、监测、诊断、应急等防控工作需要。					 				 | 			 							|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6-8人,其中实验室专职检测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30%,基本满足动物疫病预防、监测、诊断、应急等防控工作需要。					 				 | 			 							|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9-12人,其中实验室专职检测检测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35%,能够满足动物疫病预防、监测、诊断、应急等防控工作需要。					 				 | 			 							|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数量超过12人,实验室专职检测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40%,但兽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足70%。					 				 | 			 							| 					 						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兽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实验室专职检测人员比例超过50%,能够完全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 			 			 	注:根据实际养殖量和所辖面积增加人员。 	依据: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2.《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附表。 	 									| 					 						D乡镇兽医机构					 				 | 									 						能力等级					 				 | 			 							| 					 						1.有专职兽医工作人员1-2人,无法正常开展动物疫病防疫检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 			 							| 					 						2.专职兽医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基本满足动物疫病防疫检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 			 							| 					 						3.专职兽医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满足动物疫病防疫检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等工作需要。					 				 | 			 							| 					 						4.专职兽医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					 				 | 			 							| 					 						5.专职兽医工作人员数量能够完全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其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 			 			 	依据: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2.《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附表。 	 									| 					 						1-3兽医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兽医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工作的能力					 											A兽医行政管理人员					 				 | 									 						能力等级					 				 | 			 							| 					 						1.不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兽医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无法开展相关工作。					 				 | 			 							| 					 						2.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兽医立法、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兽药管理、屠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 					 						3.能够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					 				 | 			 							| 					 						4.能够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要求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疫情认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 			 							| 					 						5.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并开展防控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措施。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八、组织实施。 	 									| 					 						B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 									 						能力等级					 				 | 			 							| 					 						1.不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 			 							| 					 						2.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 			 							| 					 						3.能够按规定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办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					 				 | 			 							| 					 						4.有能力利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统计分析工作。					 				 | 			 							| 					 						5.有能力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政策措施。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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