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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兽药管理法制架构与监管时弊分析

时间:2020-12-0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金华 ,杨冬梅 - 小 + 大


4 兽药监管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与监管存在落差

目前,从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制定的相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全面,涵盖了管理、监督、程序等多方面内容。但实践中,各类兽药违法案件仍层出不穷,网络违法销售兽药有上升态势。推测其原因是法律效能性定位不高,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偏低,加之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侥幸意识强,致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4.2 监管机构弱化,执法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自治区兽药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不够协调。全区兽药监督机构和部门不统一,特别是在基层,很多地方将监督权委托给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执法大队,规格和部门归属不一致,专业人员匮乏,无满足执法能力需要,常出现监管不到位及监管盲区,执法与处罚形成、“两张皮”的现象。此外,基层专业从事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较少,不能适应日趋复杂而繁重的兽药监管工作,尤其是综合执法单位人员素质亟待培训。

4.3 兽药检测机构不健全

自治区兽药检测机构主要设置在自治区级兽药监察所,盟市具备有限检验能力的只有 2 处,兽药检测能力不足,往往缺少时效性、及时性和便捷性。

4.4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实施兽药 GMP、GSP认识不到位

自治区兽药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同质化建设、管理水准不高等情况,一旦认证通过拿到证书,就认为“过关了”,管理目标也随即降低。

5 有关思考

5.1 加强法规建设,增加违法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我国的兽药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一时难以出台的,可由省级先行一步,以指导基层兽药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在惩处上要高起点、重效果,增加震慑性。在疏导性管理的基础上强硬相关法律条款,把法律禁止性要素变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觉行为和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通过法律的先行和引道,尽快完善法治体系建设。

5.2 扎实普法,形成对法律的敬畏

进一步加大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力度,增强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自觉知法、守法。特别要面向规模养殖场及广大农村和牧区养殖户做好法律法规宣贯工作,形成全社会对兽药经营、使用的广泛监督。

5.3 强化队伍建设,实施有效监管

建立完整统一、职责清晰、责权一致的监管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人员,适应形势到全过程、不缺位、不漏项监管。在强化监管效果方面,突出抓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可以根据畜牧养殖分布的实际情况进行执法管理人员划片、划区负责制,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5.4 完善兽药检测机构及职能,关口前移

应改变省级兽药检测机构单打独斗的现状,将权力尽量下放到盟市级和旗县级的兽药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分工清晰的兽药检测体系。这种关口前移、多元性检测,有利于兽药在基层的源头监管,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兽药流入市场。

5.5 联合办案,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将兽药抽检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违法经营、出售和使用兽药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假劣兽药发现一起,追溯查处一起;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要与多部门联合执法办案,建立举报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达到警示和震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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