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刘俊 - 小 + 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部分构成,执法是其构成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在动物卫生监管执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动物卫生监管执法中体现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上一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位阶法律规范效力的原则,在行政管理执法时应依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动物卫生监管行业,《动物防疫法》是管理、执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最权威的专业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来讲,为了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系列行政法规,用于细化法律规定,指导执法实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权结合本地实际在不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制定地方法规,如《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屠宰管理条例》等。从规章层面来讲,农业部颁行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部门规章,也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的地方政府规章。在依据上述法律规范做出具体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即就同一事项《动物防疫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均有规定时,应依次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位法无规定时,可适用下位法,上位法有新的规定时,必须以新的上位法规定作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法律授权,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才能做出,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得做出。在制定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下发规范性文件时,不能逾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者更不能以未经授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对相对人的处罚、许可或强制依据。这既是对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对政策的执行者的基本原则要求。《动物防疫法》共设置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二次检疫4项行政许可。国家倡导简政放权,我们不能为追求“监管力度”随意增设许可,而应当适时开展许可必要性评估,适时将部分自主权交给管理相对人,交给市场调节,交给行业协会自律或退行到事后监督。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中体现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我们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时,应平等地对待所有管理相对人,让所有相对人的诉求都得到平等的表达和考虑,对相同或相似违法案件涉及的管理相对人适用相同或相似的处理,严格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准绳,力求在处理结果上达到公平公正,不因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或个人憎恶喜好而加重或减轻处罚。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时,应当遵循考虑相关因素的原则,即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或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二是具体违法事实。与此二者无关的,如亲属关系、熟人请托、物质利益、个人欲望等不能成为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考虑的因素。 比例原则:我们在采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时,应当应用好比例原则。如,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罚款自由裁量时,不能通过“拍脑袋”的方式确定罚款数额,而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两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罚款时体现重行为重结果、重行为轻结果、轻行为重结果、轻行为轻结果这4种情况的差异,体现出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同时还应当考虑我们管理行为的适当性和损害最小性,如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就是兼顾适当性与损害最小性原则的科学做法,如疫点、疫区划定,扑杀动物范围的确定都应在“早、快、严、小”的原则上做到符合目的、措施适当和损害最小。 3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中体现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行政审批结果等与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信息,方便群众知悉与监督,促进执法和管理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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