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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三个动物产地检疫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0-05-03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胡峰 - 小 + 大

摘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流通的动物产品质量,而且有助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但是,在当前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仍旧存在三个极易产生困惑和误解的问题,而这也严重的阻碍了基层动物产地检验工作的效率。基于此,下文笔者主要针对这三个基层动物产地检疫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检疫工作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抑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当前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仍旧存在三个极易造成执法困惑的问题:1)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人数;2)对“谁检疫、谁签证、谁负责”的理解;3)明确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产地准出的责任。本文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政策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1、开展产地检疫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人数

1.1 开展产地检疫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名:在基层动物产地检疫过程中,实施检疫操作的工作人员人数极易被忽略。检疫不同于证明签发,证明签发是行政许可,而检疫是技术支持。《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五日内派遣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依照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和检测[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和细化,但是其中并未对检疫的人数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可以根据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即开展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1.2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一名:合格证明签发是行政许可行为,动物产地检疫是技术行为,所以动物产地检疫在行政中属于核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对于检疫合格证明签发的工作人员人数并未作明确规定,既没有规定一名工作人员签发是无效的,也没有规定必须两名工作人员签发,所以一名工作人员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是合法有效的。

2、正确认识“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

2.1 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证明的结论负责: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是检疫工作人员的权利,但是有权利就必然有与之相应的责任,所以“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这种责任追究模式并无问题,其运用的目的在于使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出现情况。《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而“谁检疫、谁签证、谁负责”实则就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浓缩和概括,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是对检疫的结果负责,却并不对动物今后的死亡和发病负责。

2.2 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负责:在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分为证明签发和检疫实施两部分,从“谁检疫、谁发证、谁负责”的这句话就不难看出,工作人员必须为合格证明的内容负责。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认真的签发证明,不能错填、漏填或随意涂改,这是因为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对于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监管流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出现证物不符、证明缺失等问题,会对持证人造成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3、食用农产品监管和产地检疫准出责任

3.1 不断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责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动物防疫法》的配套管理规章,其立法的目的从最初的“促进养殖业发展”转变为现在的“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而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检疫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原农业部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于食用农产品监管提出了四条基本要求:属地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产地准出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其中产地准出制度是指“农业部要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从养殖种植到进入加工企业或零售、批发市场前的监管职责”。

3.2 产地检疫合格等同于产地准出,在当前的规律背景下,检疫合格证明既是畜牧畜禽等食用动物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也是唯一条件。《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或售卖应当检疫却未经检疫的动物是违法的”,所以检疫合格证明的签发,就意味着解除经营禁止,允许产地准出。

综上所述,在基层动物产地检疫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人数;二是对“谁检疫、谁签证、谁负责”的理解;三是明确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产地准出的责任。只有切实明确以上三个问题,才能更好的开展基层动物产地动物,切实提升基层动物产地工作的质量。

本文作者:胡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畜牧兽医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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