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卫华,万强等 - 小 + 大
3 完善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对策思考 3.1 加强立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一定局限性,仍有大量的野生动物未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内,因此,建议修改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或者单独制定《野生动物法》 ,使其涵盖所有野生动物,包括已发现和未发现的所有野生动物。同时,立法明确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近年来广东、山东、天津等地的立法实践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此决定的及时出台更加为修法提供了立法保障。 3.2 加大宣传,明确食用野生动物风险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不当食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甚至把一些原本反在野生动物体内的病原传染给人类。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3 科学制定检疫规程,加强野生动物检疫工作 野生动物检疫,单靠农业部门很难有效开展。林草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建立野生动物检疫衔接工作机制。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尽快公布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名单,并制定详细的饲养、防疫、运输、利用技术规范或标准,并与农业部门联合制定检疫规程。 同时,林草部门应为其管理和审批的野生动物相关活动提供合法证明、检测报告等,便于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3.4 明确检疫主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对于野生动物检疫实施主体,可以由农业部 门按照检疫规程实施野生动物检疫工作,但考虑到当前检疫工作负担过重的现实,必须要优化现行检疫工作机制,强化动物检疫机构队伍建设;也可以统一野生动物管理权限,由林草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可作为实施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则应当强化人间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一旦出现人间传播势头,本着“早快严小”的原则,尽快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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