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4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张哲 - 小 + 大
4 建议 4.1 加强执法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及各自地市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要求,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一是强化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消毒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台账记录登记等情况详细进行检查,严格要求,坚决杜绝消毒设备损坏不维修、不使用消毒剂或用芳香喷剂代替消毒药、台账记录不登记的情况发生;二是强化收集过程的监管。在病死畜禽现场确认、移交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监督,做好视频音像及文字记录,监督收集人员在病死畜禽装前卸后进行车辆及环境消毒,并要求饲养场、收集点做好档案记录;三是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严格按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等级对相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深入跟踪,做到整改有结果有成效;四是在加强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养殖特点,强化对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4.2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公开奖励规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4.3 加强宣传引导。要将每次监督检查都作为宣传、告知、培训的一种方式, 督促无害化处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教育广大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者规范处置病死畜禽,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引导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时,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具备条件的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利用微信、电子办公平台等先进媒体手段及时向官方兽医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传达最新工作要求,在做好指导的同时也要督导其按照政策要求正确开展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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