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昂,翟海华,贾智宁等 - 小 + 大
2 执行偏差引起的有关问题已经初显 2.1 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指导意见》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服装、装备、车辆等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也积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制定发布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对强化执法条件保障形成了有力助推。但是,一些地方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与执法职能切分后,对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服装、装备、车辆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上保障不力,监督管理人员面对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时震慑力度和有效措施不够,难以有效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而且,日常监督管理是获取案件线索、启动执法程序的重要前提,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与执法机构分立后,综合执法机构无法迅速获得第一手证据、线索,合作办案的衔接仍不顺畅,不利于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任务。 2.2 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关系理顺难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后,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这意味着在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实质上就是农业农村部门,而监督机构是农业农村部门的下属机构,二者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进行切分后,这种上下级的关系可能造成案件在移送和衔接环节存在一定障碍。一种极易出现的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认定监督机构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不充分,反复要求调查,而监督机构在不具备相应执法条件的情况下,搜集固定案件线索和证据的能力不足,而案件线索、证据往往是转瞬即逝的,造成对案件的查办难以有效开展,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都将面临较大的行政问责风险。 2.3 动物检疫人员有效配备难 动物检疫工作是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是防范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加工环节的重要关口。在一些地方,随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与执法职能的切分,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压缩,人员配备更加捉襟见肘,且经常被上级部门借调或抽调人员参与其他工作。监督机构作为农业农村部门下属机构,不具备直接沟通编制保障部门的条件,无法及时充实动物检疫人员力量。在那些改革中没有明确动物检疫工作承担主体的地方,动物检疫人员力量更加缺乏保障。 3 切实把中央改革精神落实落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中央改革文件精神为导向,不断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和动物检疫工作,实事求是,确保改革符合实践需要,切实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的顺利实现。 3.1 努力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衔接 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过程中,要指导地方坚决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改革尚未完成的地方,要及时指导其充分研究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延续性,推动地方把监督机构承担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统一划转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确保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衔接和有效实施;对改革已完成,且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与执法职能切分的地方,要研究制定监督管理与执法的衔接机制,确保二者的有效衔接、有序开展。 3.2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 要发挥好法治对改革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应加快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环境,同时加快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专门性法律的梳理修订,确保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此外,要加强农业法律实施细则等配套法律规范建设,不断优化完善综合执法的程序和环境,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权威。 3.3 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力建设 牢牢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 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统一改革认识,积极争取“话 语权”,把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好、装备好,推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机构的履职能力。同时,在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过程中,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严把人员进口关”的要求,细化、落实选拔程序,把人员素质和能力作为选拔标准,更着力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 3.4 强化动物检疫等行政许可活动管理 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动物检疫等工作的重要性和延续性,按照《指导意见》部署,指导地方不 断强化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检疫、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方面的职责,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的同时,提高国家整体生物安全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实现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生机和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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