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姜廷 - 小 + 大
3.3 锁定违法对象,固定违法行为 在此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搜集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资质过期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证据与案件关系不大,应当不予搜集,但笔者认为,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企业经理、副总、生产负责人、业务员、经销商、使用客户等诸多群体,存放在企业库房中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极有被企业负责人说成是客户代购在企业库房存放、初次购进实验未使用、他人购买委托存放等逃避处罚的情形。本着锁定违法对象、固定违法行为的目的,应一并搜集相关证据,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行为,防止造成处罚标准裁量错误,引起行政诉讼。 3.4 依据处罚条款,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 依据案件的案由定性,执法机构按照《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1 款对该企业处以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 10 000 元罚款的 处罚措施。但是在处罚措施的执行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未细化,为此,应采取询问企业生产负责人、查阅原料购进记录、原料购进凭证、大料投料记录和中控配料单,核对现场实际库存的方式,确认企业已使用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39 条,进行没收销毁处理; 确系购进后仅有库存未使用的,向生产企业进行退货处理。 3.5 强化检验检测 ,突出质量控制 饲料生产企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体现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资质条件等证明文件的鉴别上,自由裁量中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与之伴随的还有未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是否添加违禁物质的检测上,在自由裁量中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即未进行产品标签包装查验又主要指标检测不合格的要按照自由裁量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裁量处理。同时,作为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把购进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质量,严格开展查验检验,突出主要成分、卫生指标和违禁物质的检验检测,为保证合格产品的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3.6 积极移送案件,处理源头涉案企业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引起该案的源头,在违法行为的发生上,与甘肃省 X 饲料公司疏于管理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最直接的因素是上游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铤而走险所致。故要在对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处罚的同时,一并将案件线索移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才能遏制上游源头生产企业的违法产品在下游生产企业违法使用。故本案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了上游企业的违法行为,以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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