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6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侯佩兴等 - 小 + 大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简政放权,农业农村部的职责调整也在有序进行。然而,农业农村部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提出“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导致现行动物检疫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现,也进一步增加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难度。本文总结了当前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对我国检疫制度改革有所借鉴。 1 产地检疫 1.1 检疫范围不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但事实上,未有明文规定过动物检疫的范围,有些特殊动物(犬猫以外的宠物,等)是否受理检疫,存在争议。 建议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为加强畜禽检疫检验与食品安全的有序对接,检疫范围以食用家畜家禽为主,并制定相应的科学规范、易操作的检疫规程,同时对动物产品的包装、保存条件、保质期和运输要求进行相应规定。另外,应明确特殊动物和产品的检疫签证要求;明确规定犬、猫参展,马匹跨省赛演的签证规范和要求;明确野生动物、实验动物、水产苗种等的检疫签证规范和要求。 1.2 现场检查缺乏技术支持 目前,动物饲养时的防疫、日常检测等是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而产地检疫的现场检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官方兽医仅查阅养殖档案和临床检查,对饲养场的防疫情况掌握不全,容易造成误检。 建议加快立法修订,调整检疫主体,明确检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随着大部制新一轮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的推进,监督执法应与检疫分开,避免自我检疫、自我监督。同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技术人员,可以让其结合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防疫,开展动物检疫检验等技术工作。 2 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承揽全责的现状,易导致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现行屠宰检疫,通过派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模式,导致屠宰企业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缺失。在流通环节其它监管机构甚至国家法制部门,通常认为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囊括了产品质量的全部,一定程度上将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转嫁到了官方兽医及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建议参照欧美国家通行做法。检疫检验工作主要由企业实施,行政管理部门派官方兽医进行抽检,对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和检验能力检查,在突发、特殊情况下,开展针对性的检疫检查,如“疯牛病”等专项检查。合格的畜禽及产品进入流通后不再反复检疫检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由企业主体负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业的规划,对企业的生产、布局、条件、数量提出管理要求并负责监管。 3 运输环节 3.1 动物产品分销换证依据不足 现行动物产品分销换证的作用是追溯,是在动物屠宰检疫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基础上,再一次实施的类似于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把追溯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显然是不科学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职能部门分工监管的要求。 建议取消分销换证。屠宰检疫合格后产品的市场流通属于合格产品的流通,不能在流通过程中再对此签发检疫证明。流通环节的产品监管问题,可以通过兽医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来解决。 3.2 物流配送畜禽产品的检疫签证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 随着电商和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和普及,畜禽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和物流配送销售已成为一种新业态。在此过程中,是否需要签证、如何签证等问题存在争议。经过当地屠宰检疫签证的畜禽产品,到达配送中心后,在重新配送过程中,不同品种、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日期的畜禽产品的装车方式,以及配送到不同地区时的检疫问题都值得思考。现行的分销换证做法已经不适应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既不符合市场快速流通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降低了流通速度,也未达到预期的检疫效果,更无法实施科学的检疫。同时,流通过程中反复的签证反而丢失了原始信息,使信息追溯无从进行 建议按照农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由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覆盖食品(包括畜禽产品)流通全过程的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通过追溯平台实施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取代现行的反复分销换证。 3.3 飞机和火车运输地检疫签证不明确 由于检疫申报地和起运地不在同一地区,以致申报检疫地点、检疫证明中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应如何填写无规可循。运输到达地为某地区冷库、市场、配送中心的,监管部门应填写签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是目的地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目前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需要统一明确规定。 建议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此类运输的签证规则。调整检疫证明格式,规定签证的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解决火车、飞机等特殊运输的需求。检疫证明的启运单位和到达目的地接收单位应该明确到具体地址,便于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做到信息的直接对接,实现全链条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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