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王瑞红 - 小 + 大
2、引入第三方开展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的意义 动物检疫是建立在对动物疫病状况详尽了解基础上的行政许可行为。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开展常规动物疫病和指定动物疫病的检测,有助于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动物疫病发生流行 状况,在提升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和防控水平,在实现动物卫生监督高效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1 有助于提升动物产地检疫的技术水平 除农业部制定的现行 10 部产地检疫规程明确了需要开展疫病实验室检测外,《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更是将“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做为检疫合格的条件之一。但是,限于缺乏相应的实验室能力与技术支持,基层检疫工作多以眼观判断临床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出证标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介入,将猪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病种的快速诊断技术,应用于产地检疫的实验室检测,对推动落实产地检疫的实验室检测要求、改善只凭肉眼观察临床健康的不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产地检疫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2 有助于实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精准化,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动物卫生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强化了对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应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促进了辖区养殖企业电子信息 档案的完善,实时掌握了养殖底数;通过对辖区一段时间内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和免疫抗体检测信息的科学分析,找出监管工作风险点,对养殖企业实施靶向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发病和处于潜伏期内动物的调运,有效防范了因动物流通造成的疫病传播和蔓延。 2.3 有助于通过“以检促防”,提升养殖企业的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 查验出栏畜禽免疫情况、养殖场动物疫情状况等资料,是落实产地检疫要求,保障产地检疫结果准确的前提。通过第三方开展动物疫病及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将相关检测结果作为申报产地检疫的前提和必备资料,有效夯实了检疫工作基础。通过严把检疫关,促进养殖企业对动物疫病防控和畜 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积极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主动落实其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意识。 2.4 有助于弥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资源与能力的不足 随着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复杂和严峻化,畜禽调运检疫监管日益严格,对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需求不断加大,对检测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不断提高。 鉴于编制和资金的限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已不能满足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防控对于疫病实验室检测的需求。而养殖企业单独设立检测实验室成本往往过高。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接受企业和政府委托的个性化检测项目,有效弥补了养殖企业检测能力的不足,分解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性动物疫病检测压力,并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兽医实验室技术支持。这是解决当前官方检测能力与检测需求不匹配的有效途径,是官方检测力量的有益补充。 3、问题和思考 2011 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 号)、《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 号)等 4 个涉及“第三方检测”的文件,将第三方检测定义为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为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引入第三方提供了政策保障。动物疫病第三方检测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检测委托、实验室检测能力、疫病检测种类、对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管的技术支撑等作用还有待研究。 3.1 正确认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一方面作为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能力的有益补充,缓解了疫病检测需求与基层检测能力不平衡的矛盾,促使两者在检测技术、检测规范、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广泛的交流合作。同时,随着第三方检测业务的开展,其检测范围与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检测技术也较为先进,因而在政府购买兽医技术服务工作中,与政府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因此, 要合理引导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明晰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范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合理应用第三方检测能力,为动物疫病防控和产地检疫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也不能因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出现而推卸应有的监管责任。在防疫检疫中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兽医技术水平,加强与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测结 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2 借鉴国外第三方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经验 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在实行由“农田到餐桌”的食品质量监管中,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的发展趋势明显。美国将食品的常规性检测工作交给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各州独立检验中心或实验室,政府负责对第三方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监管。我国2015 年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突出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的要求。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第三方参加食品检验的法律地位,使之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的中立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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