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王江梅 - 小 + 大
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农业部提出“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之后,部分官方兽医的工作积极性有些受挫,怕被追究出证责任,出现畏责心理。本文中,笔者参照现有体制的有关规定,梳理了官方兽医的出证责任和风险: 对检疫合格动物发病出证,官方兽医不会被追责 检疫合格证明被过度解读 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有“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的字样。其中,动物A证最长到达期限为5天;产品A证最长期限为7天;B证一般为1天。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检疫合格证明限定到达期限等同于“保质期”,就会错误地包揽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出证责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检疫合格证明中“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当日)到达有效”指的是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的限定时间。 动物发病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机会致病菌在动物抵抗力强时不会致病,只有在动物受到饥饿、应激等因素影响时,才会致病。官方兽医只能保证出证时动物临床检查或通过特定实验手段证实是健康的,符合出证条件,无法保证动物运输途中以及到达目的地后不发病。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欧盟国家还提出了运输过程中强化动物福利措施的规定。 货主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理情况的义务。因此,不论运输的动物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论是在运输途中或是到达之后发病,还是死亡,均由货主进行相应处理,要求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对无产地检疫要求的动物,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是检疫的必备条件 《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明确“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也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能由官方兽医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的范围、对象由检疫规程确定。如果官方兽医对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实施检疫,那么检疫过程是盲目的,检疫结论必然不可靠,其出证行为自然要被追究责任。 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目前农业部共出台了14部检疫规程,其中4部是屠宰检疫规程,其余10部是产地检疫规程(表1)。《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虽然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形很多,但是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很宽的,如《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于生猪,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猪,《猫产地检疫规程》适用于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也就是说,产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一种动物,也适用于同科、属、种的动物。官方兽医要熟悉检疫规程适用范围,避免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一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不论是在运输途中,还是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病或是死亡,只要官方兽医的出证程序是合法的,责任由货主承担,官方兽医不承担出证责任。二是对无检疫规程的动物,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要被追究出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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