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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的措施

时间:2017-10-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明宪起 - 小 + 大

随着畜牧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动物饲养量逐年提高,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规模不一,诊疗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谈几点体会。
      1 操作措施
      1.1 明确监管主体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具体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作。
      1.2 细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  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没有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哪些动  物防疫条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从选址、建筑面积、布局、设  施设备、规章制度、人员等方面入手,明确检查验收程序、细化检查验收内容,确保动物诊疗机构符合动  物防疫条件要求。
      1.3 规范使用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具备从事动物“三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1.4 严格动物诊疗许可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业者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房屋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和其他人员的健康证明。受理申请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合格者,由兽  医主管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准予开展动  物诊疗业务。  
      1.5 建立健全监管检查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制度,包括:一是检查周期。  定期检查(每月至少 1 次),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  进行。二是检查内容。诊疗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在规定位置悬挂;诊疗条件、诊疗人员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公示诊疗人员;名称是否规范,是否执行诊疗制度,是否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执业(助理)  兽医师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保存病历档案。  三是检查人员。在县级官方兽医中随机抽取的检查  人员实施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记录表》,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动物诊疗机构进  行量化赋分,建立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共分为一  级(90 分以上)、二级(70~89 分)、三级(69 分  以下)。对一级进行通报表扬,对三级给予警告,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1.6 签订承诺书
       一是动物诊疗机构签订《安全采购使用兽药  承诺书》,严格按国家规定采购使用兽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动物  诊疗机构的兽药供应商签订《兽药质量承诺书》,  对提供的兽药产品的生产质量、销售服务等做出承  诺,以敦促供应商提供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兽药。
       1.7 与兽药监管机构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与兽药监管机构沟  通衔接,争取联合执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检查动物诊疗机  构有无变相从事兽药批发活动,销售使用人用药和  假冒伪劣兽药;是否按规定建立兽药进出台账,记录兽药的名称(商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  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进出数量(日期)等,  是否执行兽药保管制度,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  兽医处方笺填写保存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处  方药和非处方药。从而加大检查力度,增强动物诊  疗机构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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