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发展论坛 > 动保业篇 > 文章

猪瘟退出强制免疫后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7-05-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控中心    作者:韩焘,张宁宁等 - 小 + 大

        3 建议
        3.1 明确养殖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签订《防疫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养殖者应承担的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和责任,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有效控制猪瘟。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建立详细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将防疫责任落实到养殖主体。
        3.2 厘清猪瘟阳性率与发病率之间关系
        一是分区域研究不同免疫率下,猪瘟病原学阳性率与猪瘟发病率之间的关系,及时将病原学监测数据转化为发病率。二是建立更完善的疫情信息分析系统,及时更新养殖点的背景信息,从抗原、抗体监测两个方面分析猪瘟疫情,提高监测数据的可利用性。三是提高疫苗研发能力,通过改进疫苗, 研发能够提供足够保护力的灭活疫苗、亚单位疫苗和标记活疫苗,来区分发病猪和免疫猪。
         3.3 强化疫病监测网络建设
        一是应加强疫情信息汇总分析能力建设,形成我国猪瘟流行病学数据库。二是监测重点向发病地区倾斜,集中优势力量打赢“攻坚战”。三是对于确诊的疑似病例,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参 考实验室报送,强化疫控系统的疫病确诊能力,实现监测与应急响应紧密及时衔接。四是探索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疫病监测网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被动监测能力,开展猪 瘟疫情监测。
        3.4 建立系统的疫苗效果评价机制 
        一是疫病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猪瘟免疫抗 体监测,了解免疫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养殖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二是疫病控制机构可将抗体主动监测结果与兽 药可追溯体系相结合,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研究, 并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引导疫苗市场提高生产质量,保障疫苗效力。三是探索政府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猪瘟疫苗效果评价工 作,强化疫苗生产企业、养殖者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互动;探索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对接并监管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数据。四是加强疫苗研究,鼓励基因工程苗和标记疫苗的研究,弥补现 有活疫苗不能鉴别野毒感染和疫苗免疫的缺点。
        3.5 优化财政补助政策
        一是提高免疫合格猪群因病导致的无害化处理补贴额度,区别对待落实防疫责任不同程度的养殖者,降低免疫责任落实到位的养殖者经济损失, 鼓励养殖者落实免疫主体责任。二是建议引入社会 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实行免疫合格率与保险联动,降低免疫合格群体的疫情损失。 三是建议疫情高发区继续实行免疫补助政策,提高疫情高发区的免疫密度和疫情上报的积极性。
        3.6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猪瘟净化技术方案
        猪瘟退出强制免疫后要重点开展猪瘟净化技术方案研究。一是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免疫退出 门槛。二是通过集成净化技术与示范,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猪瘟净化模式,建立猪瘟新型净化技术方 案。三是系统划分生猪输出与输入区域,分区域开展猪瘟净化技术方案的推广与应用,优先开展生猪 输出区域的猪瘟净化工作。
         总之,我国退出猪瘟强制免疫是在猪瘟疫情平稳的情况下进行防疫政策改革的新措施,猪瘟退 出强制免疫后,要确保猪瘟疫情不抬头,现阶段仍必须继续做好全面免疫工作,同时制定更加合理的 监测方案,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努力推进我国猪瘟疫病的净化工作。
         参考文献:(略)

上一篇:北京市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风险管理体系分析

下一篇:当前畜牧兽药市场低迷的原因分析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