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构建完善的兽医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兽医卫生法律制度体系,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我国兽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个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兽医卫生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各种新的养殖、流通、屠宰方式不断涌现,各种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发明并得到广泛运用,新的市场主体快速发育,现有法律法规越来越难以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加强立法修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显现。 从目前的情况看,受立法容量和国家整体立法计划的限制,短期内按管人、管事、管物的思路制定出台3个平行法存在很大难度。所以,要兼顾现实可能性和制度完整性,兼顾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兽医法》等法律的立法调研和准备工作。二是着力推动《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生猪屠宰行为和兽医药品、兽医生物制品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优化和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检疫监管的调节作用。四是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的重要性。衡量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标准和规范的完整性、科学性。标准和规范不像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相对简便,既有一定的权威性,又能保持相对的灵活性。有了切实管用的标准和规范,就等于明确告诉所有利益相关方应该如何规范各种行为,从而实现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农业部的有关机构和各地兽医部门在这方面要多下功夫,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的智力资源,加快完善兽医标准和规范体系。 三、聚焦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工作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于前不久印发,“十三五”时期加快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蓝图已经绘就。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中心任务是以“十三五”规划为指引,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这里,我重点强调几项工作。 (一)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疫病防治始终是兽医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始终不能掉以轻心。大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动物疫病平稳期也是风险的积聚期。“十三五”时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要知难而进、大胆创新,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把握工作主动权,扎实推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取得实际成效。要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兼顾当前与长远,确保规划与计划相衔接,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中长期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中长期规划》实施三年多来,各地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全面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6月,农业部印发了《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方案,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评估本身不是目的,评估是让我们全面掌握规划落实情况,对于下一步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有更清醒的认识。各地要按照中期评估方案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中期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为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更加注重实施“治本”之策。要立足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以点连线、由点及面,从“种、场、区”三个层面采取“治本”之策。大力推动实施种源正向监测净化,严格种畜禽场动物防疫管理,做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工作,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风险。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完善生物安全措施,建立无特定病原场(群)。加强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企业(生物安全隔离区)。要结合各地实际,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动区域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实施、向更高水平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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