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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10-1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张宁宁 - 小 + 大

  现行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后续发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设立,在规范检疫检验行为、落实检疫检验措施、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底国务院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监管内容的扩充和检疫收费政策的变化,屠宰检疫检验工作面临着诸多影响和挑战。
  屠宰检疫检验工作面临的挑战
  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界定提出新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政府部门负有属地职责。正在修订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也提出国家实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要求畜禽屠宰企业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程对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质量卫生等风险隐患进行检验、控制,确保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畜禽屠宰环节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实施依据、执行主体和结果体现都不同,并且检疫与检验在内容、程序和方法上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叠,导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混淆不清。一方面,部分小型屠宰场点不聘用或少聘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长期依赖官方兽医的检疫工作和结果,没有承担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或不到位,长期低成本运作,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另一方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错误地赋予了过多的质量安全责任,比如,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官方兽医背负肉品品质安全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从法规政策的角度适时调整现行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明确企业、监管部门和政府三方职责,避免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的错位,尽快建立与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求相适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监管范围的变化需要对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将原有的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主要由农业、食药两个部门为主的新监管体制。其中,农业部门监管范围从生猪扩展到所有畜禽种类,监管内容涵盖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投入品等多个方面,监管链条延伸,监管内容增加。而基层缺人员、少手段、无经费等现象早已存在,少数地方官方兽医即便一人多岗、常年少休,也很难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与监管任务和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屠宰生产中,按照现行的检疫和检验规程,同一条生产线上既有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又有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开展检验,不仅岗位交叉、内容重复,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感官观察和经验判断,缺少必要的抽检和系统的判定,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还导致官方兽医因忙于现场检疫、开具检疫证明等,难以对屠宰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抽检,检疫检验不到位的风险较大,质量安全责任难以界定。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项工作,在制订相关规程时,划清检疫和检验职责、内容和工作程序,让企业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官方监管该管什么、怎么管,避免检疫检验工作相互影响、干扰。
  暂停检疫收费给监管队伍建设带来新的挑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屠宰检疫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出)的官方兽医,而县级人员编制有限,官方兽医的人数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量严重不匹配,大部分省份通过聘用协检员或签约兽医辅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有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如北京、江苏等,早已停止了检疫收费,工作经费完全由当地财政负担;但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仍主要依靠收取检疫费来维持协检员队伍的正常运转。暂停检疫收费后,势必对全国多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预算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工作人员的稳定和检疫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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