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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之我见

时间:2016-09-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侯佩兴 - 小 + 大

  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动物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前,由货主提出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赴现场实施检查、定性、作出是否准予离开饲养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目前动物检疫的依据标准是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各类动物的检疫规程,以及《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检疫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
        一、现行动物产地检疫的要求
  实施主体。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标准规范。2010年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随后农业部陆续组织制订了10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10个产地检疫规程是目前动物检疫的主要工作标准。1996年制定的《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等国家标准仍然有效。
  程序要求。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应当了解当地疫情情况、受检畜禽免疫情况,查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检疫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货主方可装载动物离开饲养地。
        二、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标准规范不统一、范围不明确、现场临床健康检查方法有待改进、养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缺乏等问题,对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确定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动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风险影响不同,将所有动物种类全部列入动物检疫范围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建议根据不同种类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的风险程度,确定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以及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定期评估列入动物检疫范围的动物种类对动物疫病控制的风险程度,调整动物检疫范围。
  清理动物检疫标准规范,制订完善的动物检疫标准。目前依据的动物检疫标准主要是农业部颁布的10个动物检疫规程,适用于家畜、家禽及部分宠物,未覆盖所有动物种类。此外还有早年制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标准规范在要求上存在差异,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造成困惑。还有一些20年前制订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建议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制订完整的动物产地检疫标准体系,覆盖现阶段全部应检疫动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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