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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创设调研报告

时间:2016-08-0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任守爱 - 小 + 大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统一部署,调研组赴青海、河北、福建三省,就动物检疫引入风险管理的应用与实践,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座谈。调研组对几处食品公司、检疫申报点、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调查了解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期间与调研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以及部分养殖场主、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广泛交流,详细了解当地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亮点和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对动物检疫实施风险管理的建议。
  调研发现,青海、河北、福建三省在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将风险管理结果应用到动物检疫工作实践中,主要做法包括:
  3个省分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河北省制定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省内动物养殖、屠宰、加工、隔离、贮藏、交易(批发)、无害化处理、诊疗等八个环节九类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对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场所动物卫生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选择不同的监管重点,风险等级越高的场所,监管频次越高,监管的风险点越多。福建省制定了《动物饲养和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实行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青海省大通县制定了《规模养殖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考核标准》,对大通县内规模养殖场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制度。
  河北省实行动物疫病风险协同管理,并实现风险评估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制度。河北省起草《京津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标准》,并征求北京、天津两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跨区域风险等级互认,评估结果互用,动物疫病风险联防联控。实施动物疫病风险等级与进北京、上海、天津、辽宁企业推荐备案挂钩制度。凡申请进以上四省(市)的企业,必须达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风险最低),限期未达到风险等级的,取消进入资格。河北省涿州市将风险评估等级与畜牧兽医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和其他奖励挂钩。对风险评估A级的相关场所,在菜篮子、标准化、良种繁育补贴等项目,以及畜禽产品无公害认定和其他优惠政策中予以适当倾斜。
  青海省实行跨省调运动物风险管理,并对动物检疫工作实施风险控制。同时,制定了《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对跨省引进动物实行调运前备案、产地防疫和疫情调查、调运过程全程监管、入过境监督和落地后申报隔离制度。同时,加强经纪人备案管理,建立了违法黑名单制度。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行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养殖场挂牌官方兽医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检疫监管责任。制定《青海省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安排285万专项资金开展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达标情况,对全省494个检疫申报点实行A、B级分类管理,对B级检疫申报点适当限制检疫出证权限。 
  福建省实施动物卫生监管能力风险评估考核管理。制定了《动物饲养和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卫生监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提升、制度化建设、检疫监督工作落实等方面的考核,确定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管风险等级。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风险状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
  调研省份认为,检疫风险管理是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动物检疫风险管理既是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又是对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的有效补充。
  一是动物检疫风险管理能够明确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风险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强调的是“事前监管,关口前移”,重在预防。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动物防疫监管对象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点控制措施,能够进一步明确其主体责任,并有效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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