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进口兽药产品,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上传产品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获得《兽药进口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企业兽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进口兽药产品赋码工作应在《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载明的生产厂内完成。 (8)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计算机和识读设备,对实施追溯的兽药产品进行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并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9)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兽药产品的赋码、扫码,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传产品信息。 (10)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药追溯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消费查询、监管追溯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及培训指导工作。 (11)已开展兽药追溯工作的省份,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但应在前述3个相应截止日期前实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标准的统一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兽药二维码电子追溯工作进展 1、2015年1月,已制定出全国统一的行动规划:时间节点明确。兽药追溯体系建设对于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同时兽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个大的工作,也是政府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之所在。 农业部公告:2015年7月31日全部重病疫苗赋码出厂、采集数据上传后才可出库销售;2015年12月31日全部原料药、生物制品、处方药赋码出厂、采集数据上传后才可出库销售;2016年7月1日全部兽药产品赋码、上市(平台中无记录的被视为查处对象)。2016年6月30日实现“两个全覆盖“——覆盖全部生产企业、覆盖全部兽药产品。 2、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制,中央、地方、企业联动;带动、推动;农业部3月4日发布《关于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已于7月31日前完成本省兽药生产企业的培训,督促企业赋码,信息采集、上传数据;广西、内蒙古、广东等省区于9月1日起开展经营和监管单位的二维码追溯,为2016年全面实施兽药追溯管理打下基础。 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兽药追溯系统这个大公共平台的有效运转,提高中央数据库的安全性和数据传输的效率。截止到2015年9月11日,追溯系统共有1508个兽药生产企业用户和29个监管单位用户,生产企业用户共计申请6365个,批准文号产品4.98亿个码,入库454个品种数据总量为2.42亿个码。出库399个品种数据总量为9160万个码。 下一步: 1、需修改兽药相关条例、办法、规定等。为2016年在经营、监管、执法环节进行追溯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公告的实施细则,及时出台指导兽药二维码追溯在经营环节、监管环节的指导性文件,积极推进各省修订经营许可证细则,将兽药经营环节的追溯工作纳入其中。 3、加强宣传,使兽药使用者(养殖者)了解兽药二维码,形成无二维码的产品不用。 4、省级国家兽药查询APP,编写《兽药二维码知识问答》。 5、利用二维码开展“互联网+兽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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