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来疫病多,严重影响家禽业生产 随着引种及疫苗进口频率的增加,一些不被认知或已知的国内未发生的禽病也同时被带进来,如T—AL、cIA、HPAI、R置等,对养禽业造成的影响很大。 (3) 禽及其产品流通不规范 活禽交易市场遍布城乡,人人有权杀鸡宰鹅的习惯已习以为常,家禽及其产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不收费、私自贩卖、收购、运输病死家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4)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存在不少法律空白,有的相互抵触,有的与国际的法律不接轨,有的可操作性差等等。 (5) 兽医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养殖和加工出口企业中有不同部门的兽医在实施兽医卫生的监管工作,其中既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驻的兽医,也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以及企业的兽医,但从实践中看,只有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派出的官方兽医,才能对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家禽及其产品实施合法的兽医卫生监管,其他兽医在法律上均无监管的资格。企业的兽医作为企业的雇员,为企业利益服务,其对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不能代表国家的兽医卫生监管程序。目前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执业兽医师制度建设,推行执业兽医师国家考试认证,但目前拥有执业兽医师资质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禽业生产和禽病防治的需要,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运行将会在实际生产实践中存在操作难度,养禽场的处方药和禽病防控的兽医执业合法性面临违法和生产实践需求的重大挑战。 二 规模化养禽场疾病控制对策 1 转变防治禽病的观念——贯彻执行十六字方针 转变防控禽病的观念,实行健康养禽,增强禽体的体质和天然免疫力,建立全面落实生物安全要求的健康饲养为基础,树立“养重于防,防重于治,养防并举,综合防疫”的观念。 2 正确诊断和监测疫病发生规律 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检测和病原学的诊断工作,养禽企业、禽料生产企业、禽药生产企业、禽药经营企业、禽病诊疗机构、养禽科教单位等应当深度联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产学研联盟,共同解决禽业生产中各种已知和未知的生产难题。 3 全方位积极推行生物安全体系 生物安全的中心思想是严格隔离、消毒和防疫。规模化养禽场消毒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认真执行,持之以恒;生物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在于对人和环境的控制,建立防止病原进入养禽场(群)的多层屏障;生物安全体系中的所有生物安全措施,都是针对禽群疫病发生和流行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禽群三个基本环节的,封闭式管理是实行生物安全防控疫病的最好模式;提升养禽场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效性,遵守和执行生物安全的全部规定和措施,防止疫病的传人,减少或杜绝疫病的感染和发生。 4 加强种禽场的疫病净化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优势,强化种禽场的准入审批,实施种禽场特定病种的强制免疫、免疫监测和重大疫病的净化,确保无疫、无病种禽的市场化营运。防止种禽场成为禽病扩散和流行的来源地,从源头上保证禽只健康。 5 科学合理使用疫苗 根据养禽场所在地传染病发生现状确定接种疫苗的种类,避免盲目性。根据各个养禽场的实际情况和抗体检测水平,制定和实行个性化的免疫程序,不宜随意改变免疫程序。严把疫苗质量关,使用高质量的疫苗,加强免疫监测工作。重视和避免在免疫工作中影响免疫效果的困素发生,做好疫苗的保存、运输、稀释和具体操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