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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药分类管理答记者问

时间:2013-10-1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中国畜牧信息网 - 小 + 大

  问:分批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因此,第一批处方药目录以加强对养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引发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管理为重点。随着制度逐步实施,我们将不断对已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问:兽用非处方药是不是没有风险,可以随意使用?
  答:兽用非处方药相对于处方药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较小、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数低。但是,非处方药也是药,具有兽药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没有风险。应该说,兽用非处方药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是安全的,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同样会带来安全风险。
  问:执业兽医可以开兽用非处方药吗?
  答:兽用非处方药大部分为动物疫病防治必备的常用产品,执业兽医可以根据动物病情需要开具兽用非处方药,畜主可以在兽药经营店购买,也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购买。
  问:目前的执业兽医数量能否解决养殖户的处方来源?
  答:我国自2009年开始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以来,已连续4年组织全国执业兽医统一考试。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约有2.5万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但就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人数看,数量偏少,难以满足养殖户开具处方的要求。考虑到这种情况,农业部同时也对2009年实施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即: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处方。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是解决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兽用处方药制度顺利实施。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企业已生产且没有标注兽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产品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
  问:如何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办法》颁布后,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力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在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并关心理解兽药分类管理,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二是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农业部兽医局将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并密切关注《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把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作为兽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办法》实施后,农业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兽药分类管理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力争使我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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