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疫病防控 > 兽医战略 > 文章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的研究进展

时间:2011-10-1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病理变化

传染性支气管炎的病理学变化主要发生在呼吸、泌尿和生殖系统的上皮组织。此外,也有一些关于肌肉、肠道,甚至腺胃出现病变的报道。

幼雏主要的病变表现为鼻腔、喉头、气管、支气管内有浆液性、卡他性或干酪样(后期)分泌物。上呼吸道因此会被水样或黏稠的黄白色分泌物附着或堵塞。鼻窦、喉头、气管黏膜充血、水肿、增厚。气囊轻度混浊、增厚。支气管周围肺组织发生小灶性肺炎。如伴有混合感染,还可见到呼吸道发生脓性、纤维素性炎症。产蛋鸡则多表现为卵泡充血、出血、变形、破裂,甚至发生卵黄性腹膜炎。若在雏鸡阶段感染过IB,则成年后鸡的输卵管发育不全,长度不及正常的一半,管腔狭小、闭塞。

主要病变表现为肾脏苍白、肿大、小叶突出。肾小管和输尿管扩张,沉积大量尿酸盐,使整个肾脏外观呈斑驳的白色网线状,俗称“花斑肾”。在严重病例中,白色尿酸盐不但弥散分布于肾表面,而且会沉积在其他组织器官表面,即出现所谓的内脏型“痛风”。发生尿石症的鸡除输尿管扩张,内有砂粒状结石外,还往往出现一侧肾高度肿大,同时另一侧肾萎缩。病理组织学病变方面表现为肾小管上皮细胞肿胀变性,甚至坏死脱落。管腔扩张,内含尿酸盐结晶。肾间质水肿,并有淋巴细胞、浆细胞和巨噬细胞浸润,有时还可见纤维组织增生。

五、鉴定方法

1.病毒分离鉴定:常用于病毒分离的材料包括病鸡的喉头分泌物和泄殖腔内容物(用无菌棉拭子蘸取)、气管、肺组织和肾脏等。将新鲜病料(组织块需磨碎),按1∶5~1∶10加入灭菌磷酸盐缓冲液制成组织悬液,离心取上清,加适量抗生素于4℃冰箱内反应2h~4h。然后接种于9~11日龄SPF鸡胚或非免疫健康鸡胚的尿囊腔内,37℃孵育36h~48h,取出部分鸡胚,收获尿囊液进行血清学或分子生物学检测,其余鸡胚继续孵化6d~7d,观察胚体的变化。如病料中有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则部分鸡胚在接种后3d~5d发生死亡,胚体比同日龄正常鸡胚矮小,卷成球形,又称“侏儒胚”。羊膜及尿囊膜增厚,胚体充血。初次分离的野毒往往要经过鸡胚盲传2~3代后,才能见到明显和规律的鸡胚病变。此外,也可通过鸡胚气管环培养法分离IBV。

2.病毒干扰试验:IBV在鸡胚中能够干扰NDV-B1株(即新城疫II系疫苗株)产生血凝素,因此,可利用这种方法对IBV进行鉴定。具体做法是:取9~11日龄SPF或无母源抗体的鸡胚10~20只,分成两组。其中一组先通过尿囊腔内接种经无菌处理的病料,每只鸡胚0.1ml,另一组作为对照,不接种。孵化10h后,两个组同时经尿囊腔途径接种含NDV-B1株的鸡胚尿囊液,每只鸡胚0.1ml。继续孵化36h~48h后,把两组所有鸡胚置4℃冰箱内4h以上,然后逐只收获并测定尿囊液的血凝效价。若病料中确实存在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则该组鸡胚有的血凝效价严重低于对照组的鸡胚的血凝价。整个试验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时间去做,否则干扰作用就会减弱或消失。

3.对鸡胚致畸形检验: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能在10~11日龄的鸡胚中生长,用自然毒初次接种鸡胚,多数鸡胚存活,但随继代次数的增加,对鸡胚的毒力增强,到第10代时,可在接种后的第9天引起80%的鸡胚死亡。胚体的特征性变化是发育受阻,胚体卷成球形,脚变形压在头部,羊膜增厚,紧贴胚体,卵黄囊缩小,尿囊液增多,肾脏尿酸盐沉积。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也能在15~18日龄的鸡胚肾细胞(CEK)、鸡肾细胞(CK)和鸡胚肝细胞(CEL)上生长,经多次传代(6~10代)后,可引起较明显的细胞病变,表现为胞浆融合,形成合胞体及细胞死亡。

4.病毒中和试验:用病毒中和试验可对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进行定性和定量检验。试验方法有鸡胚(7~11日龄)法、鸡肾细胞培养法和蚀斑法3种。鸡感染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后约10d(疾病流行过后的恢复期),其血液内出现中和抗体,并可持续6~12个月。因此,对患病鸡群的检验,通常采双份血清样,第一次是在发病初期,第二次是在发病后2~3周。若第二次血清样抗体滴度比第一次高出4倍,即可诊断为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感染。

5.琼脂扩散试验:可用感染鸡胚的绒毛尿囊膜制备抗原,也可用聚乙二醇浓缩感染鸡胚尿囊液制备抗原,按常规方式完成试验,经24h~48h观察结果。此法特异性较强,操作方法简单而快速。鸡感染IBV野毒或接种弱毒疫苗7d~9d后就能检出沉淀抗体,并可持续2~3个月。一般认为雏鸡血清中和指数在3.17以上时,就能用琼扩试验测出沉淀抗体的存在,因此采用AGP试验对疫苗接种效果的监测有现实使用意义。

上一篇:猪病混合感染的病因及防控策略

下一篇:我国牛结核病的研究进展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