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强化产业用地保障 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经营除涉及农用地之外,还需要配套建设加工厂房、仓储物流设施、检验检疫设施等,从而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在当前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农产品加工企业所能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极少, 建设用地需求极难保障。据调查,当前江西省每个县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3 0 0 —4 0 0 亩, 而大多数龙头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在当地没有税收贡献,地方政府不愿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龙头企业,导致后者获得建设用地十分困难。即便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在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将农用地通过征、挂、拍等程序转为建设用地,用地成本也大幅度增长, 对于盈利水平较低的一般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也难以承受。在农产品加工业建设用地难、用地贵的背景下,一些经营者开始碰触农地红线, 打“ 擦边球” 违规用地, 地方政府经常默许经营者“ 未批先建、小批大建” 。在2 0 1 8 年9 月开始实施的全国“ 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 中, 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基本农田上违规建设的厂房设施遭到拆除,给经营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对其长期投资预期和经营信心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下一步,应当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提供产业用地保障。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农业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必备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看护类管理房用地,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二,建设用地指标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倾斜。将农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首先,在保证数量占补平衡、质量对等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农村分散零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后集中入市。其次,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 允许腾退宅基地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或以“地票”形式间接入市。此外,还要鼓励地方政府在村庄整治等项目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龙头企业发展和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通过实行上述改革措施,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并将之优先满足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需求。 四、推进金融创新,有效扩大涉农金融供给 由于传统金融体制和产权制度的制约,涉农企业长期以来存在融资渠道狭窄的困难。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及流转的土地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缺乏可抵押资产,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2015年开始试点实施的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存在“两权”价值评估难、变现难等突出问题,其效果并不乐观。同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多属于个体私营企业,相对于其他工业企业来说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在现有的投融资体制下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此外,此前曾被寄予厚望的新三板上市融资额不大,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已停止了新三板上市融资步伐。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支农政策, 但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以江西省井冈山惊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最低上浮30%,有时甚至高达68%;在每年3 月—5月的原材料收购期内,由于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信贷支持,其收购规模和经营业绩大受影响。为解决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应当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有效扩大涉农金融供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支农政策体系。各地政府应积极联系、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资金, 发挥其金融支农的骨干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设立农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主导发起、金融资本参与、社会资本补充的方式设立农村金融产业发展基金,整合优势资源,撬动社会资本,分散运营风险,扩大农村金融供给。 二是探索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继续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民间资本注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并明晰产权和完善治理结构,发挥其在县域经济中的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应积极推动由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合格投资者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在“三农”领域开展贷款、投资、资本管理等业务。此外,在现代农业发展较为迅速、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较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等区域, 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创设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为各类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租赁等服务, 为有效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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