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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洲猪瘟看兽医检验行业趋势

时间:2021-12-1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原博士、阳光兽医 - 小 + 大

9、基因I型非洲猪瘟病毒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非洲猪瘟专业实验室首次报道,基因I型非洲猪瘟病毒已入侵我国田间猪群(哈兽研:我国出现基因I型非洲猪瘟病毒点击查看),并可引起慢性感染发病。科研人员在流行病学监测及病原学研究过程中,从山东和河南两地猪场临床发病猪样品分离出两株基因 I 型非洲猪瘟病毒SD/DY-I/21和HeN/ZZ-P1/21,两株病毒均无血吸附活性。

全基因组进化分析表明,这两株病毒与上世纪葡萄牙分离的基因I型低致死毒株NH/P68 和 OURT88/3 高度相似。NH/P68 于1968年从葡萄牙的一头具有慢性症状的家猪中分离, OURT88/3 于1988年从葡萄牙猪场的软蜱中分离。葡萄牙和西班牙已于九十年代彻底根除非洲猪瘟,目前NH/P68和OURT88/3仅保存于国外少数几个实验室,限于严格生物安全条件下开展相关基础与应用研究。此类病毒通过何种途径侵入我国,有待进一步了解。

10、非洲猪瘟检测的生物安全

非洲猪瘟是国家一类动物疫病,一切实验活动应严格在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这本应是行业的基本共识,如今发生的很多事情的本质就是生物安全有没有做好。

10.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的实验室全面开展生物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二是实验室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是否按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前的处理和灭活,检测结束后废弃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相关物品和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以及剩余样品的销毁等无害化处理。三是实验室检测结果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于发现的疑似阳性结果,是否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  ”

10.2  SN/T 5335-2020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点击查看该视频)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分离和动物体上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在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其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19489 中生物安全二级(BSL-2)及以上实验室的要求。样品灭活前的实验活动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废弃物及检测完样品应经高压蒸汽等消毒处理。

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其所从事的检测实验活动种类应达到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授权或检测资质的实验室不应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三、检测方法汇总

1、国内外ASFV检测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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