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风云榜单 > 文章

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04    点击: 次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案例事实:江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附属用房内购买饲养的4头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从外地购买的4头生猪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处罚决定:江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考虑该批生猪经补检合格,做出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计2726.6元的行政处罚。

七、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案

案例事实: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检查中发现,某畜牧有限公司内共有猪舍9栋,存栏生猪701头,但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立案调查取证,查明该畜牧有限公司兴办生猪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未办理审批手续案

案例事实:当事人吴某某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巫冲村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43头种猪,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武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发现后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吴某某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武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做出对当事人吴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执业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案

案例事实:杭州市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一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执业兽医师刘某某自从2018年7月1日正式受聘宠物医院后未办理兽医注册,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从事2起动物诊疗活动,并开具了处方笺,获违法所得1090.5元,同时查明其未注销在其原先受聘的另一宠物医院兽医注册。

处罚决定:杭州市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没收当事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090.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案

案例事实:泰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合作社场区消毒室、饲料房、兽药房内十分杂乱,摆放其他杂物,已失去消毒室的功能。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养殖合作社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泰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一篇:2019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的通报

下一篇:2019年中国养羊产量10省榜单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