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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框架探析

时间:2017-06-0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陈月明 - 小 + 大

        2.1 购买主体
        按现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前兽医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
        2.2 承接主体
        按照现行规定,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主要包括:依法成立并具有健全的监管、财务、会计等制度,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各类兽医行业、环境治理行业的企业和协会等社会组织;划转为公益二类或企业性质的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3 购买内容
        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及地方兽医实际工作的梳理,结合当前的实施条件,可考虑在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过程中,基于现实可行性、科学合理性、未来发展趋势等,采取分类逐步推进的方式购买以下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
        2.3.1 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当前,《动物防疫法》的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仍有近 80% 尚未出台,且“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符合《购买服务办法》的购买范围。在承接主体方面,一些科研院所、技术支撑机构、兽医高校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具有一定的承接能力,当前可考虑将个别政策法规的草拟论证纳入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围。
        2.3.2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根据各地的探索实践,以及当前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当属于《购买服务办法》中的三农服务的购买范围。一方面,当前兽用疫苗生产企业众多,承担
此项工作便于宣传其自身产品,其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引导原有村级动物防疫员依法成立新型兽医服务主体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原有村级动物防疫员难以购买养老保险、身份不明确等问题,也可通过开展经营性活动增加劳动收入。
        因此,可考虑在散养模式集中的地区,将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纳入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围,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建立经营性服务主体承接具体工作。
        2.3.3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很多地区将无害化处理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养殖业点多面广,发展不均衡且养殖者受自身条件限制,导致难以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无害化处理义务;二是动物所有者在实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焚烧或深埋等简易方式,这与高温化制、生物降解等集中处理方式相比,存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无害化处理工作本身应当属于《购买服务办法》中规定的“三农服务”和“环境治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条件。当前社会资本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预期较好,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意愿明显,同时大型养殖企业和环境治理企业自身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具备一定的市场服务能力。因此,可考虑继续深化政府购买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服务工作,引导地方因地制宜,选择承接主体和购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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