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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蹒跚行

时间:2013-03-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周刊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同时,“动物福利”在中国成为高度敏感的字眼。2004年,北京市网上公开《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不许伤害动物,不许当着其他动物的面屠杀动物,不许遗弃动物”等一系列全新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几天后,这一意见稿被撤下,号称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专门法规胎死腹中。次年,《畜牧法》获得立法机关通过。但是,草案中原有的“动物福利”一词被删除了,官方的解释是“动物福利”一词的含义太过宽泛。
    “之后,就是我了”。常纪文当年的目标是起草一部既保护动物防止受到虐待、遗弃,又保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但从2009年9月18日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开始,他的生活就不再平静,“那段时间总接到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
    他已经记不得当年究竟收到了多少邮件,只记得刚开始两天就收到120封。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建议稿中“乱杀狗、遗弃猫情节严重恶劣者将追究人的刑事责任”一条。无奈之下,常纪文设置了邮件的自动回复,专门强调“如果您认为我们的稿子是希望动物得到比人更高的福利,这完全是曲解!我们只是希望动物不受虐待和遗弃,因为虐待和遗弃动物是与人性相违背的!”
    但是,尽管常纪文做了许多努力,在沸沸扬扬的“人的福利尚且得不到保证,谈保护动物福利太奢侈”的公众认识面前,他和同事们的努力彻底失败了。
    其实,在整个建议稿讨论过程中,专家们也在争论是否应该将虐待动物列入刑责,很多人担心,这会操之过急。促使专家组下决心的是2009年3月至6月间,陕西汉中掀起的打狗狂潮,为了避免狂犬病,当地政府捕杀了3万多只狗,其间惨烈的屠狗视频被上传网络上后,引发了网民们铺天盖地的批评。可当专家们将虐待
动物列入刑责后,却招致了又一轮铺天盖地的批评。
    现在,常纪文对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解是:要慢慢来。他认为两个原因导致必须慢慢来,一是中国人对动物福利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一定层面。二是尽管中国经济日益发达,但对公民福利的保障却仍有缺陷,在这时候提出动物福利会显得非常碍目。
    2012年的冬天,在贵州毕节,五个流浪儿在垃圾箱内烤火取暖时身亡。常纪文看这个新闻时哭了,虽然他致力于保护动物,可这样的现实有时也会让自己矛盾。
    但是,对另一群反对者,常纪文从来不退步。他们是从事肉类加工、动物饲养的中小企业。有人在邮件中曾给他算过一笔账,用既有方式饲养一头猪可能只需要投入2000元,但强调“动物福利”后,因为相关基础设施等都要增加投入,养猪的成本就会增加。
    “公众和企业的声音合流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就会害怕,害怕担责任。”常纪文说,但是,算“猪账”的人忽视了一点。2011年,中国猪肉产量占全球猪肉总产量的48.88%,但出口量只有8万吨。中国猪肉养殖企业很多,能出口到国外的却很少,而出口被拒绝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动物保护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才令包括猪肉在内的动物产品出口屡屡遇到贸易阻击。
    反推回来,如果有了对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可能很多事情都会发生改变。“需要一个合适的突破口,我希望《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能完成这个任务”。面对常纪文的期待,《通则》首席制定专家、中国兽医协会会长贾幼陵在不久前的发言似乎做了回应,“立法要先从标准入手,有了标准,对于相关行业的实际操作就有了指导,才能进入条例法规的制定程序”。
    文明的一个桥墩
    如果仅仅是一部行业标准,《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有很多人问常志刚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它的确没有法律效力。假使能够顺利出台,《通则》将会被中国兽医协会在兽医行业内部广泛推广,至于其他与动物相关的行业,比如动物园、马戏团等,需要看社会对这部《通则》的认可程度。
    能不能被认可并不可控,但在《动物福利通则》建议稿“定义与术语”一项中,出现的组织(从事动物养殖、运输、屠宰以及利用动物从事劳役或特定工作、商业、科研等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个人)、最高管理者(具有组织指挥权并能控制该组织的一个或一组人)、相关方(与组织的活动、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三个概念,却多少反映出《通则》希望影响更多人的“野心”。
    对于中国缺乏动物福利立法,常志刚还给出了一个“中国式”的原因,中国的法律必须由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发起制定,但目前动物分类庞杂,要某一个部门制定一部法律解决所有动物的福利问题并不现实。所以,中国兽医协会在2013年将针对不同用途动物的福利保护,制定相应的细则,“有了细则,一个政府部门需要立法时才有技术支持,通则就是为细则做架构的”。所谓的“架构”,体现在《通则》中的动物福利标准体系框架图上,它详列了动物类别、动物用途,并特别指出不同种类或品种动物的要求,包括环境要求、设备设施要求、保健要求、疫病防治要求等。
    但值得玩味的是,在常纪文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早已就不同用途动物的福利保护进行了细则规定,却仍未帮助他实现立法上的“胜利”,“建议稿不通过是我意料之中的事情。一旦提及为保护动物而对人类进行刑罚,你的技术准备再好也会被否定。”
    如此看来,一部只谈动物福利评价的《通则》反而是稳妥的,关键是它来自于官方。这一身份的另一个好处是,由于《通则》的发起与终审者,有一个共同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常志刚认为《通则》的通过应该没有问题,在进度上目前只差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终审。
    终审一旦通过,这部被一些立法专家认为是“曲线救国”的《动物福利评价通则》或许真能为立法撕开一个小口。它只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桥墩,但当“动物福利”四个字第一次写入官方文件,或许保护动物的共识的大桥就有可能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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