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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01-15    点击: 次    来源:广东饲料行业信息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2.2.增加投入,制定政策,建立防污长效机制。财政应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专项基金,对推广养殖业环保治理新技术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制定和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建立防污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大对发展沼气支持的力度。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治理畜禽粪便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厌氧发酵装置,不仅可以大大节省处理污染使用的动力、而且可以获得沼气,排放的渣和液还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二是要合理规划禁养区和养殖发展区。大力推进分散饲养向规模化养殖的生产方式转变,利用技术和资金,引导养殖业走“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之路。实现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发展畜牧循环经济和生态型畜牧业,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规模养殖大户应由环保部门与畜牧部门配合统一规划建圈舍。三是合理选择场址。建设养殖规模场要考虑交通便利,但也不能离公路太近,在很好解决用水情况下,尽可能在离开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建设。考虑到粪便可以供应农田作为优质肥料,而粮食作物和副产品又是畜牧饲料的来源,所以建立养殖规模场要建在周围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果园、苗圃、园林、退耕还草还林等地区,以更好地实现农林牧的有机结合。
    3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动物源性食品是指全部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等,是人类赖于生存的必需品。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动物源性食品的需求从追求数量向讲求质量安全转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是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也是农民增产增收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3.1存在问题
    3.1.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质量的两大问题当属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动物疫病是制约我国畜牧业经济增长、阻碍我国畜产品出口和造成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由于动物品种繁多、动物疫病复杂多样、防疫基础比较薄弱、防疫制度不甚科学,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等诸多原因,近几年呈现出致病微生物种类增多、毒力上升、耐药性增强等特点。动物在饲养阶段感染了病毒、细菌和寄生虫等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加工阶段受到污染,其食品中就很可能携带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具有直接危害的成分。兽药残留是导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性下降的另一原因。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饲养过程。有的养殖者及养殖场为了达到防病治病和减少动物死亡的目的,实行药物与口粮同步;还有一些不法者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违法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药物,导致食品中存留有害成分。二是来源于饲料。目前饲料中添加的药物如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镇静剂等会因残留于动物体内,通过食物链,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三是加工过程中的残留。一些动物性产品加工经营者在加工贮藏过程中,非法过量使用一些碱粉、硝芒、漂白粉或色素、香精等,有的在加工过程中添加抗生素以达到灭菌的目的。食品中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食用后在人体内经过富集易产生过敏、畸形、癌症等不良后果,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3.1.2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行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职能的除农业部外,还有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由于没有一个相应的协调机制,多头管理,造成职权不清,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也远远没有到位,导致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二是法律法规滞后。从总体上看,我国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仍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极其有限;法律制定修定周期比较长,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立法模式为政府立法,难以调动企业积极性;法律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三是标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已在畜禽产品、动物疫病、动物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一些标准甚至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但这些标准中只有较少部分涉及质量安全问题,而且标准本身质量不高,无法与国际接轨。
    3.2应对措施
    3.2.1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从"养殖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一是加强动物源性食品产前环节监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从畜牧业投入品抓起,加强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规范兽药、饲料市场。二是加强饲养环节监控。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等强制免疫工作,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流行和发生;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加快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建立适应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需要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三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加工过程中所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首先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加工条件》等规定,新建或改造屠宰加工企业,使其在动物防疫等方面符合卫生要求。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进行宰前宰后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源性食品要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确保出场的动物产品安全可靠。四是加强流通环节监控。首先,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禽进行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其次要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决不徇私。执法的重点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集市等动物源性食品质量问题高发地,防止有质量问题的动物源性食品从这些地方流入市场。再次,要结合可追踪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经营者违规经营,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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