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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素及其类似兽用药品的应用

时间:2009-11-02    点击: 次    来源:山东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运输和保管干扰素及其类似兽用药品是一类具有活性的生物药品,装卸、运输途中的颠覆或剧烈震荡、光照、温度的剧烈变化,都可能导致其活性的降低。所以,此类产品的运输和保管应当参照冷冻精液、胚胎那样严格的专门生物制品的运送和保管制度。如避免颠覆和剧烈震荡,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严格避光等。但是目前多数干扰素产品的包装简单,使用的依旧是无色透光的玻璃瓶,外包装上缺少相应的避光、避免剧烈震动、严禁倒放等标志,也缺少解冻温度、解冻速率等相关使用要求。这些也许正是某些干扰素产品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真正原因。 
    四、配伍禁忌  
    干扰素作为一种具有活性的生物制品,使用中除了必须注意其解冻或稀释液的化学特性外,也要注意与之相配合的药品的化学性质。常用的干扰素多为α-干扰素,少数为β-干扰素、γ-干扰素的混合制剂。不论是前者或是后者,解冻液、稀释液和所搭配药品酸碱度的不适宜,都会降低其生物活性。临床使用干扰素的病例多数为病毒病和细菌病的混合感染病例,治疗时需要杀菌、消炎、平衡电解质等支持性治疗,用药种类多、量大是基本特征,若把握不当,将某种水剂药品同干扰素混合,很容易因所搭配的化学药品自身特性导致干扰素的生物活性降低,甚至失活。所以,在对所用化学药品性质不清楚或无把握时,最好单独使用干扰素,而不混合使用。
  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人们知道干扰素能够干预病毒的复制和细菌的增殖,但是,复制错误的病毒刺激动物体所产生的抗体能否抵御原病毒的侵袭则是未知的。鉴于安全生产的考虑,干扰素制品使用后一定时间内,应当避免接种疫苗,以免接种后产生无效抗体;通常会将这种间隔放在3天左右,即接种疫苗后3天以内不使用干扰素,或者使用干扰素后间隔3天再接种疫苗。
  卵黄和奶粉对于具有生物活性的抗体具有保护作用,因而在使用卵黄抗体时可以有选择地同一些药品配合使用,如青霉素类,但是应注意现配现用,尽量用2种以上化学药品。目前的猪瘟血清由于效价原因,使用量较大,容易引起过敏反应,因而使用时可视猪的体重大小添加地塞米松,以减轻或避免应激反应。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尽管干扰素及其类似兽用药品具有无污染、无残留、极好的临床效果等特点,很受临床兽医和养殖户的青睐。但是由于体制(科研力量协调不够、课题重复、缺少生产实践急需的应用试验和验证试验、新药报批周期长且关卡多、成本高等)的原因,许多产品由于科研和生产企业衔接、工艺流程不成熟,缺乏田间试验数据等原因,尚未获得正式批文,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状态。既影响科研单位的收益,也制约了兽药生产企业的扩展,更难以形成新的社会生产力。笔者认为,我国干扰素临床应用的这一问题,同病毒药物简单的禁止使用控制一样,不符合我国动物饲养环境中病毒种类多、感染病毒动物分布范围广、群体混合感染病例多、发病率和病死率高、对人类生命健康威胁严重的现实,不仅达不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反而由于生产中急需却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而处于更加混乱的状态。针对干扰素及其类似兽用药品规格不一、价格高昂、初级产品多等现实,特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特殊政策。
    对干扰素等临床急需的兽用生物制品采取像禽流感疫苗一样的政策,通过特殊事件的特殊处理手段,适当降低门槛,放行部分质量可靠产品在一定的范围内应用(如限制病种、限制用量、限制干扰素品种、限制用药时间、限制用药兽医的级别等),为降低临床病例的病死率提供方便。
  加大科研力量和资金投入力度,公开招标选择一批应用单位,大范围、多地点开展干扰素等临床急需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应用验证试验,缩短报批周期。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干扰素及其类似兽用药品应用后病毒在其压力下变异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研究。
  针对卵黄、血清等质量不稳定、体积大、用量多、容易出现过敏反应等缺点,组织科研攻关,开发对应的精制产品。在延长产业链条的同时,为动物疫病控制一线提供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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