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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10-06-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6.4 技术保障
  6.4.1 国家设立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负责跟踪口蹄疫病毒变异和相关疫苗与诊断试剂的研发,以及口蹄疫病毒分离和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各省(区、市)设立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负责辖区内口蹄疫的检测、诊断及技术指导工作。
  6.4.2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省级诊断实验室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生物安全水平,取得从事口蹄疫实验活动资格,并经农业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6.4.3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应逐步提高口蹄疫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6.5 人员保障
  6.5.1 县级或地(市)级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6.5.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 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7.2 本预案由农业部组织制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农业部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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