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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行为

时间:2026-01-14    点击: 次    来源:动检之声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年来,全国查处涉及生猪非法买卖屠宰类案件 200 余起,不少养殖户因“不懂法” 或“存侥幸”,成了非法屠宰链条上的一环。自2025年7月以来,我国又查出多起非法屠宰案。

如山西左权县王某因生猪私屠滥宰,并从事生猪购买-屠宰-销售一条龙经营活动,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最终,“小作坊”的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此外,还有福建某法院审理的案件:16 人分工明确,有人私设屠宰场(无定点屠宰证),有人负责收购未检疫生猪,还有5 名养殖户专门提供“无检疫证明” 的生猪。一年间,他们共屠宰销售生猪1200 余头,涉案金额超800 万元。最终,5 名养殖户均以非法经营罪共犯定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判决书里的一句话值得警惕:“明知对方非法屠宰仍提供货源,如同为毒香肠递上‘肉馅’,每个环节都脱不了干系。”

还有安徽利辛的安某在当地是一名生猪购销老板,日常从散养户手中收购生猪后转卖。但安某收购的部分生猪,因散养户未按流程检疫,始终无法拿到合法证明。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间,他通过微信联系陈某、何某(均已判刑),以每张80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购买了9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总花费近7.2万元。凭借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明,安某顺利将无检疫资质的生猪销往各地,从中赚取差价。最终,法院以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检察官说法:

作为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要厘清农村地区为自食而自宰生猪与无证私屠滥宰生猪之间的界限,后者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为保障猪肉食品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屠宰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猪肉具有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本案中王某为利私自宰杀生猪销售,最终付出自由与钱财的双重代价。食品安全无小事,莫因小利毁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违背《屠宰安全管理条例》后的处罚准则,屠宰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严格屠宰制度管理,规范好生猪的购销渠道和建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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