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4 点击: 次 来源:现代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前言:本文中河北铭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 CT 值数据,为初步判断猪肉是否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提供了关键依据。然而,这一检测结果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仍有待进一步确认,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复检,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明确界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为动物疫情的法定发布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对于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事件复盘:超市猪肉检出非洲猪瘟的事件脉络与进展 (一)消费者的警觉与检测过程 2025年11月29日,邯郸市民王先生于阳光超市龙湖店进行日常采购,选购两块猪前排肉,消费金额42.79元;后续两日内,其再次购置少量前膀肉。在准备烹饪该批猪肉时,王先生发现肉质存在异常。 为核实猪肉安全性,王先生于12月6日将猪肉样本寄送至河北铭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8月被农业农村部纳入国家级动物疫病监测点,具备动物疫病检测的国家级资质。 检测结果于次日出具,检测机构通过短信向王先生推送检测报告:两份猪肉样本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CT值分别为36.699和35.232。依据现行检测标准,CT值≤38.0即可判定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据此可确认送检猪肉样本携带非洲猪瘟病毒。 本文认为:河北铭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 CT 值数据,为初步判断猪肉是否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提供了关键依据。然而,这一检测结果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仍有待进一步确认,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复检,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二)检测结果证明的法律定位 个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的检测报告,在消费维权与动物疫情认定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从消费维权角度看,检测报告可作为消费者主张权益的重要线索。当消费者怀疑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检测报告能够直观地反映产品的某些指标,为消费者与商家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提供有力证据。例如,若检测报告显示猪肉中含有非法添加剂或微生物超标,消费者可依据此报告要求商家退货、换货或进行赔偿。 在动物疫情认定方面,个人送检的检测报告却不能直接作为疫情认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的认定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复核。这是因为疫情认定涉及面广,影响重大,需要严谨、规范的程序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检测结果,若被随意传播并宣称是疫情,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对畜牧业生产、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出具与疫情相关的证明。一旦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将个人送检结果认定为疫情并对外发布,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检测资质等。对于消费者而言,若滥用检测结果,故意传播不实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或不良影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某些类似事件中,个别消费者因在网络上夸大检测结果,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法律解析:动物疫情信息发布的权责边界界定 (一)法定疫情发布主体的排他性规定 关于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我国法律作出明确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明确界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为动物疫情的法定发布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对于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地方层面亦有明确细化规定,如重庆、贵州等地政策明确,市级农业农村委为区域内动物疫情唯一合法发布主体。这意味着,无论个人还是媒体,即便掌握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均不得擅自向社会披露,需通过官方渠道提交信息并等待核实后统一发布,以此防范未经证实信息传播引发的不实风险,保障疫情信息传播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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