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6 点击: 次 来源: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5年2月2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并给予警告。 案例六:洪泽区市场监管局移交一起涉嫌经营假梅花鹿肉案 2025年3月2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于3月份分别在拼多多平台的两家肉联厂购买了梅花鹿肉,收货后怀疑非梅花鹿肉,希望相关部门检测并予查处。接到举报当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检测中心对被举报的肉制品进行了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25年4月3日,第三方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报告结果一致,均显示:经检测后,马鹿、梅花鹿、驯鹿成分均为未检出,猪成分检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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