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6 点击: 次 来源: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今年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摊位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月1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猪肉摊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猪肉胴体上未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25年1月1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鲜肉销售部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牛舌标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散装牛舌标签上未标明保质期、未按实际情况标注全部配料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月2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卤菜店采购食品未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案 2025年5月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湖一卤菜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存放原材料的冰柜中发现猪头和猪蹄,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猪头和猪蹄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随后,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香辣香脆肠。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虽未查获涉案过期食品,但通过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图片、付款截图及当事人自述,确认其于1月7日售出1袋过保质期香辣香脆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5年1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盱眙某小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灌肠类食品案 2025年2月2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烤香肠。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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