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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5-04-0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 对当事人无证分装大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塑封机1 台、封口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2453 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对当事人销售虚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 人没收违法所得15200元,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52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一、食品分装行为的认定。分装与拆零销售的核心区别在于, 后者仅为物理拆分且不改变原包装形式及生产信息,而分装需通 过专用设备重新封装并形成独立预包装产品,改变了原产品的包 装形态、最小销售单元及标识信息,涉及生产工艺控制、环境卫生 要求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构成典型的食品生产活动。因此,食品 分装属于食品生产行为,根据《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分装大 米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子取证技术的运用。在本案中,现场未发现进货台账、 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取证技术对打码机、ERP   系统服务器等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发现了当事人“进货明细表”“包 装采购清单”及打码记录等原始数据,完整还原了当事人违法分装 的事实,构建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对查清违法事实起到关键  作 用 。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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