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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5-04-0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处罚结果】

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 行政处罚;2.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奶的行为,因当事人在  本案中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生产经营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标准” 中“【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   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  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  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27.3元,罚款849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一、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冷链管理是低温冷藏食品的关键控 制点,鲜牛奶需在2℃-6℃冷藏保存,温控运输和贮存是鲜牛奶 安全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高温天气下常温运输,导致牛奶变质 引发多人不适,未尽到按规定运输贮存食品的法定义务。

二、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鲜牛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当事人销售的巴氏杀菌乳(鲜牛奶)需冷藏以延缓耐热菌生 长,但其在冷链车辆损坏未修复的情况下运输,导致菌落总数超 标。抽检未检出致病菌,因此应将不合格鲜牛奶定性为其他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

此外,本案当事人同日向黄岛区涉案采购单位销售、配送了涉  案批次的鲜牛奶,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采购单位同时展开调 查,并立案处理。通过对销售、运输、餐饮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 进一步督促食品从业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规 范经营行为。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 二条。

指导性案例7号:温州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大米分装案

【关键词】食品分装、无证生产、虚假标注

【核心要点】食品分装是将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并重新包装的生产 行为,涉及工艺控制、卫生要求和风险管控。为保障食品安全,食 品分装纳入生产许可监管。实施大米分装行为应取得生产许可并 符合规范。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企 业温州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 场有塑封机、封口机等生产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 可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分装“五常大 米”230kg、“盘锦大米”150kg; 在明知从温州某某粮油贸易有限公 司购进的3000kg 稻米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全部售出。

当事人未经许可分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 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当事人销售虚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 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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