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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5-04-0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4日,媒体曝光了 一 批租借执照开店,用假地 址、假照片入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俗称外卖平台,以下简 称平台),通过向平台购买“推广引流”服务等方式成为热销高分店 铺的“幽灵外卖”。由于“幽灵外卖”涉案商户“某某烧烤”(已另案 处理)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指定北京市市场监 管局对平台提供者上海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异地管辖并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7月15日,某某烧烤上线平台开始提供网络餐 饮服务;2023年5月15日和7月26日,某某烧烤分别更换了《营 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平台进行公示,当事人未履 行审查义务,未发现更换后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也未及时核实某某烧烤实际经营地址(出餐 地址)与公示信息不一致,长期为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直至舆情 曝光时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 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 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 抽查和监测”的规定。

经查 , 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期间 , 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 106257.93元。

【处罚结果】

1.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 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个月以上,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食品安全监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部分)编码 C35341B03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15.5万元到20万元(含)罚款”的规定,依 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 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6257.93元、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 处 罚 ;2.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 监测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一、法律适用。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 对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义务,导致未取得合法许可的 商户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构成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违法所得认定。经核算,当事人从涉案商户取得经营获利 (包括优惠后金额、其他支出、平台服务费、预计收入、平台补贴、顾 客实际支付等6项)合计19659.91元。同时,当事人通过提供“斗 金推广服务”“增量助手”等推广服务,帮助商户吸引流量、提升曝 光度,推广服务费(合计86598.02元)与违法行为相关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推广服务费应 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涉案商户通过平台入驻审查之日直至商户下线或者商户上传合法食 品经营许可资质之日,即自2023年5月15日持续至2024年8月 24日。

此外,2024年1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按 照属地监管原则,将案件处置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通报上海市市场 监管局。属地监管部门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指导企业切实落实 主体责任,推动平台持续优化食品安全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安全、 有序的网络食品经营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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