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指导性案例1号:江西赣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关键词】新型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认定、指定管辖、行刑衔接 【核心要点】 1. 在办理食品新型非法添加案件时,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司 法机关做好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及有毒有害认定工作。 2. 吊销许可不属于刑事判决内容,且鉴于刑事案件办案时间 较长,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在司法机关处理前,基于食 品安全监管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先行作出吊销许可证、五年 内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措施。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西赣州某公子 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的“黛梅”噗噗梅等宣称“减肥”功能食品致食用者严重腹泻。江苏省 市场监管局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将该案指定给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管 辖,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2021年9月起,当事人自行采购含酚丁类衍生物的“酵 素粉”原料,在江西赣州租用生产厂房将非法原料加工成“黛梅”噗 噗梅、轻畅元气饮果蔬固体饮料、西梅 SOSO 果冻、益生菌酵素软 糖等40余种网红“减肥”食品,成品储存于安徽仓储窝点,通过广 东、安徽等地的商铺利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往全国,涉案金额超 1亿元,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涉案食品60余吨、原料30余千克。经 检验,涉案食品含有双醋酚丁、双丙酚丁、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 丁等新型酚汀类物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酚汀(酚丁)、酚 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等文件,明确 食品中添加的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属于“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罚结果】 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法 定代表人刘某等三名责任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追责: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酵素粉提供者等38人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一 、新型化合物的检验方法和有毒有害认定。酚汀酚酞类物 质虽无标准检验方法也未列入法定非法添加名录,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的检验方法及认定意见,可以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定性 裁量及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二、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案件的调查工作, 能够显著提升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避免重复取证、提高证 据收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强化部门间协同效率,有效保障公共利 益,确保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这种机制在应对复杂、跨区域的行 政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的重要手段。 三、行刑衔接方式。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 行为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及时作出吊销证照和从业禁止的行 政处罚决定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减少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防止 违法行为引发的次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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