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万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委托广告经营者北京凌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涉及制作广告牌,并为该公司支付55元广告费。广告牌宣传内容为“万哥说 壹 纯中草药腌制 无添加剂 贰 严选优质食材 安全卫生 叁 非转基因豆油 天然健康 肆 出现产品问题 只退不换”。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将制作好的广告牌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宣传,自宣传时起至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所使用油皆为某品牌非转基因豆油。2024年10月22日,经供货商推荐,为节约成本,当事人将食用油改为“某宝牌大豆油”,因查验时疏忽导致未核实该款食用油的转基因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核实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将所使用转基因油进行更换,目前所使用产品皆为某品牌非转基油豆油。综上,本案当事人北京万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5元。 罚款金额(万元):0.0165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5-14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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