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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被重罚!

时间:2025-02-10    点击: 次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案情简介:4月23日,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文登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线索移交函,称邹××的养殖场病死猪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文登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派出执法人员,对文登区文登营镇××村邹××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邹××的3头病死猪未按照规定申报无害化处理,并擅自将病死猪送给养殖户游××做饲料用。执法人员经过现场称重,3头病死猪重225千克,参考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价格,确定货值金额为3150元。随即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按程序对3头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法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处罚决定信息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已依法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是国民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食用猪肉有很深的历史渊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如不能妥善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就会埋下动物疫病传播的隐患,给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唯有加强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监管、执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才能从源头上掐断以病死畜禽为原材料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流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能够食用安全新鲜的畜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还会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不仅会散发恶臭,一旦其身上携带有害微生物、病毒就可能会给环境、群众带来危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如在野外、河道等公共场所看到病死动物的,应当及时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溯源调查,并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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