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8 点击: 次 来源:动检之声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检查动物诊疗人员是否取得了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一百零六条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经营(包括销售、贩运) (1)检查是否依法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处理。经补检合格的,按第一百条处理,不符合补检条件和经补检不合格的,按九十七条处理。 (2)检查经营动物的状态,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九十七条处理。 (3)检查经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来源,经营来自于疫区内的易感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比如经营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九十七条处理。 4.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运输 (1)检查是否依法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可以从农业农村部系统中查询真假。 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按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处理。未随车附带检疫证明,但经调查运输动物己经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处理。 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按未经检疫处理,依照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达到移送标准,行政机关对“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可暂停处罚程序,待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后在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罚。但其运输、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必须进行处理,不属于移送范围。 (2)检查运输动物畜禽标识编号是否与检疫证明上记录一样,如果不一致,按未经检疫的动物处理。 (3)检查动物产品包装材料,未附有检疫标志,或者生猪胴体上无检疫印章,按未经检疫处理。产品包装上的椭圆标签就是检疫标志。 (4)检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数量是否与检疫证明相符。对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按未经检疫处理。运输过程中的死亡动物按规定向途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检查运输动物的状态,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按九十七条处理。 (6)检查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的,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5.屠宰 (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理。 (2)进场查验环节同上述运输环节。 (3)屠宰前检查待宰动物,未佩戴耳标或者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按未经检疫处理。 6.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中心 (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理。 (2)检查处理中心及收集点的生产记录。发现销售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行为,按《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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