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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6    点击: 次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防范肉及肉制品食品风险隐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现公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某过桥米线店经营假冒驴肉产品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某过桥米线店所销售的卤驴肉在风险监测抽样检验中,所抽样品经检验,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5400元。

案例二: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某牛羊肉店经营兽药残留超标肉类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某牛羊肉店所销售牛肉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5.1万元。

案例三: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某小吃店销售掺假驴肉制品案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某小吃店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抽样品检出猪源性成分,被判定为不合格。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售出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共计7860元。

案例四:永清县三圣口乡宋某涛所经营饭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荷叶鸡案

永清县三圣口乡宋某涛所经营饭店销售的荷叶鸡在永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经检测,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五:固安县固安镇某饭店经营以过期驴肉为原料的食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固安县固安镇某饭店后厨冰柜内1斤驴肉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时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驴肉1斤,并处以罚款7万元。

发现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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