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万晓东 - 小 + 大
近日,北京天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百货商场)因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经查,天虹百货商场自2020年4月1日与北京顺鑫农业(17.300, 0.13, 0.76%)股份有限公司鹏程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销售鹏程系列猪肉产品,至2022年3月23日该产品一直在市场销售。 天虹百货商场在鹏程销售柜台上方设有“鹏程无公害冷鲜肉”宣传牌,柜台上放置“鹏程无公害排腔骨”“鹏程无公害精肋排”立牌;销售冰柜隔板宣传有“鹏程无公害冷鲜肉”字样,所售猪肉产品标签名称为“鹏程无公害某某肉”,产地为北京。当事人通过天虹到家APP销售鹏程无公害冷鲜肉、鹏程气调包装猪肉,产品名称为均鹏程无公害某肉。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核实,该单位自2020年4月1日起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期间,从未向北京天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无公害猪肉,同时提供自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顺鑫农业鹏程公司销售出库单(发往宣武天虹),产品名称均未包含无公害字样。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天虹百货商场宣传其销售鹏程系列猪肉为无公害冷鲜肉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下一篇: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政处罚规定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