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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兽药公司网络经营假兽药案例

时间:2023-09-19    点击: 次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产品标签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减少细菌附着泌尿道……有助排尿、抗菌消炎;……帮助避免泌尿感染”等内容;“xx官方旗舰店”宣传该产品具有“xx泌保片猫咪狗狗尿道炎尿频尿急尿痛尿血尿石尿道感染消炎”“泌尿道感染”等功效;“xx官方旗舰店”客服推销“泌保片”时,解释“泌保片:……有助排尿、祛除炎症”。经请示省农业农村厅,该产品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释义关于兽药的定义,须按《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开设网店“xx官方旗舰店”的某兽药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经核,某兽药有限公司在网上经营假兽药“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4667瓶的货值金额为58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处罚结果】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某兽药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 并处罚款¥233350元(假兽药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上述罚没款共¥291687.5元(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伍角)。

【法律释义】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典型意义】

兽药质量事关畜禽、水产养殖及宠物安全,也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部分不法企业将依法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产品以“非药品”及“饲料产品”等名义进行销售,故意规避监管,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宠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凡标称具有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都应当按兽药管理,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即生产经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饲料产品”,但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网页宣传”的表述,发现其明确标明对宠物细菌、病毒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饲料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须按《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就相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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