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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难题及今后重点

时间:2023-04-29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以信息化为抓手强化条件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是提升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关键举措。我们要推动“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云存储等运用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工作中,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和信息反馈能力,切实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明年6月底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完成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检疫证明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运行监测,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健全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信息运用。要按计划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明年6月底前,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追溯系统,实现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全覆盖,实现所有产品赋二维码上市。

(四)大力加强畜牧兽医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是兽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加快梳理明确监督执法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畜牧兽医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属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各级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在3年内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前一阶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犬只检疫问题,各地务必按照“依规出证、凭证移动、严处疫情,属地管理、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禁违规出证。对于发病的犬和同群犬,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农业部将尽快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犬只检疫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犬只检疫监督工作。

(五)切实把好畜禽养殖移动屠宰三道监管关。强化养殖、移动、屠宰等环节监管是有效管理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的有效手段。今后一段时间,要下大力气严格管理几个关键风险点。一是严把养殖监管关。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风险,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通过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二是严把移动监管关。要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逐步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要统筹规划设置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擅自调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位置。严格实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三是严把屠宰监管关。要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畜禽屠宰企业许可。要加强对屠宰废弃物处置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组织进入食物链或被不法分子用于炼制“地沟油”。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以上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努力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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