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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时间:2023-01-1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为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2023年1月3日正式以农业农村部第637号公告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程全文如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

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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