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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时间:2023-01-1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5.2.3.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骨与关节。

5.2.3.4 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及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耳标,记录每批进厂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时,应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对生猪进行动态检查。健康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1.3 应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瘦肉精”(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按每批次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生猪逐头进行该阳性项目检测,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生猪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待宰检验

6.2.1 生猪在待宰期间,应检查生猪健康状况,观察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排尿情况。

6.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按GB/T17236执行。

6.2.3 发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发现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

6.2.4 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3 送宰检验

6.3.1 生猪送宰前应按照6.2.1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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