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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时间:2023-01-1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7.4 胴体检验

7.4.1 整体检验

7.4.1.1 检查体表有无出血、淤血、化脓、皮炎和寄生虫损害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4.1.2 检查体腔浆膜有无出血、淤血、粘连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4.2 肌肉和脂肪检验

7.4.2.1 全面检验及要求:检查肌肉组织和皮下脂肪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白肌肉、黑干肉、黄脂出厂前,不得采取调色、调味等方式处理。

7.4.2.2 白肌肉检验:检查腰大肌、背最长肌、半腱肌和半膜肌,发现肌肉苍白、质地松软、切面突出、纹理粗糙、水分渗出等现象,视为白肌肉。对严重的白肌肉应做修割处理。

7.4.2.3 黑干肉检验:检查股内侧肌或股直肌,发现肌肉干燥、质地粗硬、色泽深暗等现象,视为黑干肉。对严重的黑干肉应做修割处理。

7.4.2.4 黄疸和黄脂检验:检查发现仅皮下和体腔脂肪呈黄色,胴体放置24 h后黄色消退的为黄脂。轻微的、无不良气味的黄脂肉不受限制出厂。检查发现脂肪、皮肤、关节液等处出现全身黄染,胴体放置24 h后黄色不消退的为黄疸。

7.4.3 淋巴结检验

应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割除。

7.4.4 肾脏检验

检查肾脏有无出血、淤血、囊肿、粘连等异常变化。

7.4.5 胴体卫生检验

检查胴体体表、体腔壁有无污染,如有血污、毛及其他污物应冲洗胴体表层,如有粪污、脓污、胆汁污染,应修割被污染的胴体表层。检查槽头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7.4.6 注水肉检验

检查猪肉是否颜色较浅泛白,指压后是否容易复原,放置后有无浅红色血水流出,胃、肠等内脏器官有无肿胀。疑似注水肉的,送实验室检测确定。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394规定的方法执行。

7.5 复验与加施标识

7.5.1 应进行全面复验,确认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确认合格的其他可食用生猪产品,在其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7.5.2 确认不合格的,加施无害化等处理标识。

7.6 宰后检验结果的处理

7.6.1 应做无害化处理的包括:

a)头部、蹄部修割部分,检出的头部病变淋巴结;

b)病变及异常变化的内脏;

c)胴体局部修割的病变部分、脓包、严重淤血、严重污染及异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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