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一商贸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被罚款11400元

时间:2022-09-20    点击: 次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霍农(兽药)罚〔2022〕6号

二、案件名称: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

四、主要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6月16日,霍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邵岗乡开展兽药经营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霍邱县邵岗乡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门点内经营的全英文标识包装上粘贴中文标注“鸡传染性喉气管炎冻干苗”和“鸡新城疫支气管炎冻干苗(H120)”为假兽药。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邵岗乡街道,经营场所为两间门面、底上三层,座北朝南,下面两间为经营场所,东边一间为兽药展示厅和办公区,悬挂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西边一间为生物制品展示厅,内有冰柜两个、其中一个内存放有:

1、全英文标识包装上粘贴中文标注“鸡传染性喉气管炎冻干苗”,规格1000羽/支,共32支。

2、全英文标识包装上粘贴中文标注“鸡新城疫支气管炎冻干苗(H120)”,规格1000羽/支,共42支。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执法人员对店内经营的上述药品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保存。

五、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对安徽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处罚:

(1)没收现场查获的违法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2712元;

(2)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11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上一篇:公安部破获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牲畜注药注水等大要案件

下一篇:公安部公布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