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点击: 次 来源:兽医资讯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养殖户出售《检疫合格证明》不知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对涉事“瘦肉精”肉牛不知情、人员不足导致被告人赵某高在本案中开具的《合格证》较多、被告人的失职行为未对德州市或夏津县生猪、肉牛的对外销售造成影响、对山东省德州市出口肉牛的社会评价影响相对不大、未严重影响地区声誉、未引发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未传播疫情、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未引发经济贸易纠纷、被告人及其妻子有病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等,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担负保障民生安全的重要职责,却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为他人出具大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大量未经实际检疫的生猪、肉牛流入食品领域,使含有瘦肉精的肉牛流入深圳食品领域,给动物疫情的控制、社会的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高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非法所得9872.32元予以没收,由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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